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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茶油被指三无产品遭买家十倍索赔?法院判决亮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6-29 03:27 文字:【 】【 】【
    摘要:2022年7月5日,刘某在某私房菜馆购买了1桶山茶油(品牌:永兴山茶油;规格2.5L),花费440元。次日,刘某又在某私房菜馆购买了3桶山茶油,花费1320元。该私房菜馆向刘某出具了收据。

      2022年7月5日,刘某在某私房菜馆购买了1桶山茶油(品牌:永兴山茶油;规格2.5L),花费440元。次日,刘某又在某私房菜馆购买了3桶山茶油,花费1320元。该私房菜馆向刘某出具了收据。

      刘某购买山茶油后,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上仅标注了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某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

      原告认为某私房菜馆销售的山茶油属于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将私房菜馆和山茶油生产商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刘某从私房菜馆购买山茶油,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私房菜馆销售给刘某的山茶油由于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此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关于十倍赔偿由谁承担的问题,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且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本案中,该私房菜馆仅向法院提交了进货8桶山茶油付款的单据以及2022年9月16日送检的山茶油符合委托方提供的检验依据的检验报告,因诉争山茶油销售在检测之前,且未标注生产日期无法确认是否与送检山茶油系同一批次,可知私房菜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照相关规定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

      同时,尽管诉争山茶油的标签上标有生产者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然刘某未直接向该公司购买产品,私房菜馆提交的收据未加盖该公司的公章,该公司又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出售山茶油的事实,现该公司是否是诉争山茶油的生产者成疑。因此, 本案暂不处理生产者的责任问题,十倍赔偿责任先由销售者私房菜馆承担,若私房菜馆认为该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关于刘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借诉讼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视为生活消费。

      本案中,刘某曾从事过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过相关的工作经验。刘某于2022年7月5日首次购买诉争山茶油,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牟利目的。但刘某在次日又去私房菜馆购买3桶诉争山茶油,其行为足以证明刘某已明知涉案产品系问题产品而再次大量购买,可认定其存在索赔牟利的目的,该行为显然已背离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原告刘某购买的山茶油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某退还货款和对首次购买的山茶油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要求对2022年7月6日再次购买的山茶油给予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退货款和十倍赔偿责任先由销售者私房菜馆承担,若私房菜馆认为该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消费者的权利。但是“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他人的鼻尖”,权利不应被滥用,否则便失去了立法的初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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