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相关债权人申请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区股份公司”)“执转破”事项进行立案审查,且商务区股份公司母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布相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决定通过比选方式选任具有破产管理工作经验的相关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商务区股份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法定代表人崔松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3,承担武汉中央商务区内总计约817万平方米项目的开发建设,注册资本387.79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等。截至2025年5月,商务区股份公司诉讼案件数百件。商务区股份公司现有资产包括部分住宅、写字楼、酒店、公寓、待开发土地等不动产、多家公司股权等。
1.申报机构须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具备一流的专业水平,拥有丰富的破产重整案例经验(特别是在处理大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方面)。
2.申报机构的团队成员应包括资深的破产法律专家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团队须在破产重整业务领域取得过突出业绩。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记录处分。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可单独报名,亦可组成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家。
(一)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申报书一式七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等,并备好电子版。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情况;
3.申报机构以往担任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及办案效果等(相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主;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4.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工作团队成员姓名、学历、职称、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基本情况;
5.申报机构拟定的破产管理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信封密封);
7.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情形的声明。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将组织评审组,根据申报机构的机构规模、专业能力、执业业绩、行业影响力、资源与协作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其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相关工作。
本邀请函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